考试公告

山西政法干警综合备考:专业综合必胜法门

来源:山西考德上公培时间:2014-07-18

我们要迎来2014年政法干警的考试,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的测试,这部分内容包括了法学的两大核心学科即刑法学和民法学,而且此卷分值为150分,由此可见,是否能够真正的掌握这两大基础核心法学科目成为了致胜的关键。山西考德上公培专家将从真题的角度出发,深入解析依然具有重复测试性的真题,并对今年的备考给予大家启迪。

例题一:从一般意义而言,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包括了:

A、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 B、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目的

C、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 D、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客观方面选择要件。这是犯罪构成中的四个要件之一,也是刑法的核心所在。

例题二:《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显然,各位考生可以从历年真题中得知合同法中双务合同的相关内容也是每年民法必考的内容。下面我们就对这个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当对方提出请求时,你的抗辩权成立,享有抗辩权的一方可以不履行请求权人所请求履行的义务,也不构成违约。不安抗辩权是基于对抗辩权人产生的“不安全”状态所享有的抗辩权。根据合同约定,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债务人,到了履行期限应当履行时,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风险,如果先履行义务一方还继续履行,其结果是对方不能履行,对方进而破产的话,对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非常不利。故而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来弥补后履行义务一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所产生的风险。《合同法》第68条是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根据。故C项正确。A项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条件是不分履行先后顺序;B项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其适用条件必须是在保证关系中;D项债务人抗辩权过于笼统,适用条件有多个,包括时效抗辩、不可抗力抗辩等,因此,这三项不符合题意。

考试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是民法理论上的概括总结,散见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担保法》中,法律条文并不显示抗辩权字眼。理解抗辩权一定要根据法条和理论阐述共同进行。最重要的抗辩权有时效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证中的先诉(先索)抗辩权。时效抗辩为永久抗辩,后四种称暂时(延期)抗辩。抗辩权是重要考点,将来还会以不同方式进行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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