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政法干警民法备考:专业综合I之民法 ——合同
来源:山西考德上公培时间:2014-07-18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5)它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具有如下基本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2)当事人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6)合同必须履行原则;(7)合法合同受保护原则。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常被称作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要约的要件: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③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的要件:①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③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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